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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級防雷檢測儀(yi) 器資質申請條件有哪些
近三年內(nei) 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yu) 三百個(ge) ,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zhuan) 業(ye) 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
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yu) 承擔業(ye) 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yu) 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yu) 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cong) 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三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zhuan) 業(ye) 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zhuan) 業(ye) 設備(見附表1)。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yu) 受理
第十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shu) 麵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ye) 單位法人證書(shu) 或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shu) 、勞動合同、社會(hui) 保險關(guan) 係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ce) ;
(五)經營場所產(chan) 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複印件;
(六)儀(yi) 器、設備及相關(guan) 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複印件。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shu) 麵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shu) 麵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 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三)近三年二十個(ge) 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guan) 資料。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是否受理的決(jue) 定,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guan) 專(zhuan) 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shu) 麵憑證。
第四章 資質審查與(yu) 評審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liang) 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托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hui) 評審,並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查。評審委員會(hui) 評審時應當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jue) ,並提出評審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zhuan) 家庫,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hui) 的委員應當從(cong)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zhuan) 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認定,專(zhuan) 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但應當在作出受理決(jue) 定時書(shu) 麵告知申請單位。
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頒發《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並在作出認定後三十個(ge) 工作日內(nei) 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未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在十個(ge) 工作日內(nei) 書(shu) 麵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